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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教育部有關「教師請假規則」第3條第1項所定身心調適假之課務處理方式及學校關懷機制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,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,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(以下簡稱請假規則),就教師請假之假別增訂身心調適假,每學年准給3日,得以時計,併入事假計算,學校不得拒絕,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三、依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,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,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;請假期間所遺課務,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,若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,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,以確保校務運作與課務銜接。
四、綜上,為兼顧教師身心調適需求及學生學習權益,教師如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身心調適假等情形,請學校啟動關懷與支持機制,除積極瞭解教師身心狀況,適時引進員工協助方案(EAP)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等資源外,並得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,以確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。
五、本案倘有疑義,請依學校階段別洽詢以下窗口:
(一)幼兒園:幼兒教育科陳先生,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2887。
(二)國小階段:國小教育科陳小姐,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2748。
(三)國中階段:中等教育科黃小姐,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2665。
(四)高中階段:中等教育科周先生,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2698。
(五)高職階段:技職教育科詹小姐,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2733。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,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,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(以下簡稱請假規則),就教師請假之假別增訂身心調適假,每學年准給3日,得以時計,併入事假計算,學校不得拒絕,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三、依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,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,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;請假期間所遺課務,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,若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,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,以確保校務運作與課務銜接。
四、綜上,為兼顧教師身心調適需求及學生學習權益,教師如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身心調適假等情形,請學校啟動關懷與支持機制,除積極瞭解教師身心狀況,適時引進員工協助方案(EAP)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等資源外,並得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,以確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。
五、本案倘有疑義,請依學校階段別洽詢以下窗口:
(一)幼兒園:幼兒教育科陳先生,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2887。
(二)國小階段:國小教育科陳小姐,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2748。
(三)國中階段:中等教育科黃小姐,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2665。
(四)高中階段:中等教育科周先生,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2698。
(五)高職階段:技職教育科詹小姐,電話:(02)29603456分機273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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