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教育部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1份(以下簡稱本原則)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(四)字第1080060697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原於100年9月6日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發「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」,因應行動載具使用愈益多元普及與校園數位學習需求,並兼顧使用禮儀、安全和健康,爰修正本原則。
三、貴校得依民主程序及校務會議另訂「學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」,以達良善輔導及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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