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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教師非因公請假出國一事,請查照。
一、賡續本局102年1月16日北教人字第1021038062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教師法第32條第1項規定,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,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。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,教師因婚、喪、疾病、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,得依規定請假。另,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,教師請假、公假或休假,應填具假單,經學校核准後,始得離開。爰此,教師在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前提下,如有正當事由,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經學校核准請假,先予敘明。
三、有關教師學期中非因公請假出國案件,為維護教師權利並兼顧學生受教權,請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參照下開補充規定辦理:
(一)基於五倫、人道立場考量,如教師本人或其配偶之二等親以內親屬具有結婚、生育、重大傷病及死亡等事由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請各校斟酌實際需要,覈實認定給假。
(二)教師於學期中無課務期間(不得調課、補課及請人代課、代理),如有其他正當事由申請非因公請假出國,請各校審酌教學及校務發展,依個案情形覈實認定給假。
(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.03.26新北教人字第1140555349號函)
二、按教師法第32條第1項規定,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,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。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,教師因婚、喪、疾病、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,得依規定請假。另,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,教師請假、公假或休假,應填具假單,經學校核准後,始得離開。爰此,教師在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前提下,如有正當事由,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經學校核准請假,先予敘明。
三、有關教師學期中非因公請假出國案件,為維護教師權利並兼顧學生受教權,請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參照下開補充規定辦理:
(一)基於五倫、人道立場考量,如教師本人或其配偶之二等親以內親屬具有結婚、生育、重大傷病及死亡等事由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請各校斟酌實際需要,覈實認定給假。
(二)教師於學期中無課務期間(不得調課、補課及請人代課、代理),如有其他正當事由申請非因公請假出國,請各校審酌教學及校務發展,依個案情形覈實認定給假。
(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.03.26新北教人字第1140555349號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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